二十二根 目录 釋義 歷史考證 解說 勝義根 實體 增上緣 註釋與引用 相關條目 导航菜单编
佛教並稱名詞名数22
根部派佛教根梨俱吠陀婆羅門教沙門大毘婆沙論耆那教勝論派數論派因陀羅說一切有部因陀羅契經自在天梵天尸羅大毘婆沙論世親俱舍論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藏契經契經相應部阿毘達摩論藏雜阿含經五根相應部五根雜阿含經相應部水野弘元常識印順相應部瑜伽師地論雜阿含經無礙解道五根三無漏根水野弘元無礙解道無礙解道根品類論大毘婆沙論眼耳鼻舌身女根男根命根意根五受根六十二界五根大毘婆沙論赤銅鍱部相應部中阿含經眼意根眼意根六根分別論者外異生五根說一切有部品類論五根大毘婆沙論善根三無漏根上座部法蘊論六根六所依界六內處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說一切有部品類論阿毘達磨赤銅鍱部小部無礙解道大毘婆沙論勝義根五受根五根三無漏根勝義根意根眼等五根命根勝義根男根女根眼等五根命根勝義根意根男根女根妙音眼等五根命根男根女根意根六根眼等五根意根五根六根命根男根女根五受根五根三無漏根大毘婆沙論實體品類論五識身淨色六識身說一切有部品類論阿毘曇心論極微極微聚經量部俱舍論上座部雜阿含經眼色眼識觸受想思法蘊論說一切有部施設論發智論四緣識身論大毘婆沙論契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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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根,佛教術語,是二十二種根的合稱,它們都是有“增上”義的最勝法[1],在部派佛教的傳統理論中曾經有著首要的地位。
目录
1 釋義
2 歷史考證
3 解說
4 勝義根
5 實體
6 增上緣
7 註釋與引用
8 相關條目
釋義
根(indriya)是一個古印度哲學術語,在梨俱吠陀時代就已經出現。婆羅門教教派和沙門教派中都採用這個術語來成立自身學說,如《大毘婆沙論》記載:與佛陀同時代的耆那教施設一根,故於外物計有命想[2],有些教派施設二根;而勝論派施設五根[3],數論派設施十一根[4];還有教派施設百二十根,也有說這百二十根其實是百二十主[5]
,“主”即“因陀羅”的意譯[6]。在佛教中,同樣也利用對根這個術語來進行教理討論。部派佛教時期,以二十二根為討論中心[7]
,其中以說一切有部對此最為重視。
根的字根來自因陀羅[8],本義是“威勢”,如契經說有三種威勢:世威勢、我威勢和法威勢[9],修行者因為“勿世人譏嫌”、“我不墮惡道”和“多聞法”的威勢,故而“不作惡業”[10];又如國王在國家中有威勢,自在天在欲界,梵天在千世界,佛因尸羅力而在三界都有威勢[11];因為二十二根都是有“威勢”者中的上者、增者[12],故此引申出主要含義“增上”(adhi-pat)[1]。
“根”並非用來統攝一切法,所以很多法如部份色蘊法、想蘊、大部份心所、大部份心不相應行法、涅槃等並未立為根。《大毘婆沙論》稱“根”有八種含義:增上、明、現、憙觀、端嚴、最、勝、主[13]。世親《俱舍論》認為,根有最勝、自在、光顯三個意思,總合來說,有增上之義[14]。“二十二根”是有類似含義的法的類聚[15],並非先在理論上確立“根”的概念再細分為二十二種。二十二根中如“六根”和“信等五根”帶有“所依”的含義,故轉譯為其他語言時將這個術語翻譯成了“根”即“根本”或“根基”。被翻譯為“根”或“增上”的這個梵語詞是典型的有多種含義的術語,譯者選取的譯詞體現了他所認為的主要含義,在非此含義的場合可能會帶來解讀理解上的困惑。
歷史考證
說一切有部的阿毘達磨藏引用了兩段契經,記載釋迦牟尼對生聞梵志說法時,提出一切根可被概括為二十二根[16]。但是現存契經,如漢傳《雜阿含經》、南傳《相應部》都沒有這段記載,提及二十二根的文獻,皆以阿毘達摩論藏為主。
現存漢傳《雜阿含經》中,沒有提到二十二根這個名詞,只有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其餘諸根則未見討論。現存南傳《相應部》的根相應品中,以討論五根為主,與漢傳《雜阿含經》一致。《相應部》根相應中雖然沒有提到二十二根這個名詞,但是二十二根中的各種根都已經被討論到了。水野弘元認為,釋迦牟尼最初以日常用語、常識性的使用根這個術語來宣教,但並未學術性的體系化為二十二根。後世弟子整理其學說,加以經典化類集時,將所有與根有關的說法整理為二十二根[17]。印順法師根據《相應部》與《瑜伽師地論·攝事分·契經事》,認為說一切有部《雜阿含經》中應該也有對二十二根中其他十四根個別探討,現存經典應該有缺失[18]。
在南傳巴利小部論書《無礙解道》根論章節中,同樣以討論五根為主,順道提及三無漏根,其餘各根沒有論述;但是它已提到二十二根的名目[19]。水野弘元認為,《無礙解道》早於巴利論藏七論,在《無礙解道》時代已經出現二十二根的說法,至部派佛教時期,二十二根已經成為一般性的共通學說。
解說
二十二根按《品類論》和《大毘婆沙論》排序為: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女根,男根,命根,意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20]。其中,樂、苦、喜、憂、捨可合稱五受根[21],亦列於六十二界中,信、精進、念、定、慧合稱五根[22]。
《大毘婆沙論》記載了二十二根的施設及依據[23]:
眼根,耳根,鼻、舌、身根:皆於四處增上,一、莊嚴自身,二、導養自身,三、為識等依,四、作不共事。[24]
意根:於二處增上,一、能續後有,二、自在隨轉。- 能續後有者,如說:「識若不託母胎,名色得成羯邏藍不?不也,世尊。」[25]
- 自在隨轉者,如說:「世間心所引,亦為心所勞,心若於彼生,皆自在隨轉。」[26][27]
- 有說:意根於染淨品增上,如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男、女二根:於二處增上,一、有情異,二、分別異。- 有情異者,由此二根,令諸有情,男女類別。分別異者,由此二根,形相、言音、乳房等別。謂:劫初時,無女男差別,於是處,少造色生,便有男女體類,狀貌、顯形、言音、衣著、飲食、受用差別。
- 有說:此二於染淨品增上。[28]
命根:於二處增上,一、令說有根,二、令根不斷。- 命根若在,可說有根,及令諸根相續住故。
- 有說:命根於四處勝,一、續眾同分,二、持眾同分,三、護養眾同分,四、令眾同分不斷。
五受根:於雜染品增上,以諸有情,由受勢力,四方追求。[29]- 信等五根:於清淨品增上。
- 如說:「信生能歸趣,越放逸流海,精進能除苦,慧能得清淨。」
又說:「我聖弟子,具信伊師迦,能捨不善,修習善法。」[30] - 又、佛告慶喜:「精進能得菩提。」
又說:「我聖弟子,具精進力,捨不善法,修習善法。」 - 又說:「念能遍行,防護一切,我聖弟子,具念防護,捨不善法,修習善法。」
- 又說:「定是正道,不定是邪道,定心得解脫,非不定心,定心能知諸蘊生滅。」
又說:「我聖弟子,具三定鬘,能離不善,修於善法。」 - 又說:「慧為世間上,能順趣決擇,能正知諸法,能盡老死苦。」
又說:「一切法中,慧為最上。」
又說:「姊妹,我聖弟子,能以慧刀,斷諸結縛隨眠纏垢。」
又說:「我聖弟子,具慧垣牆,能障惡法,增長善法。」
- 如說:「信生能歸趣,越放逸流海,精進能除苦,慧能得清淨。」
- 未知當知根:於未見諦,而見諦增上。
- 已知根:於已見諦,除煩惱過增上。
- 具知根:於已除煩惱過,得現法樂住增上。[31]
赤銅鍱部《相應部》的「根相應」[32]和《中阿含經·大拘絺羅經》[33]中記載了眼等五根“所行境”[23]各別並以意根為歸趣[34]。眼等五根與意根合稱六根。分別論者依據論述“外異生品”[23]的契經[35],據佛所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稱信等五根唯是無漏[36],加上未知欲知根、知根、已知根共有八無漏根[37]。說一切有部《品類論·辯千問品》[38]稱信等五根或有漏或無漏,《大毘婆沙論》稱上述契經應解讀為「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名為斷善根[39]者。」[40]而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合稱為“三無漏根”。
上座部《法蘊論》引用了立二十二根的佛說契經[16],其中的“六根”定義為眼等六所依界,並合併入了對六內處的釋義[41]。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42]和說一切有部《品類論》[20]都有對二十二根的阿毘達磨式論述,赤銅鍱部《小部·無礙解道》列出了二十二根的名目[19],但只論述了其中信等五根和三無漏根。
勝義根
《大毘婆沙論》記載了關於勝義根的三種說法:
“ |
| ” |
此三說共同點是,稱五受根、信等五根和三無漏根分別與勝義根作雜染、作清淨、作清淨位。第一說立意根為勝義根,眼等五根和命根分別與勝義根作所依、作依,而男根女根以五事[43],或四事得以稱為根,四事為:生有情、生欲樂、制煩惱、為染依[44]。第二說立眼等五根和命根為勝義根,意根與勝義根作種子[45],欲為欲界種子,欲從男根女根[46]處而有[47]。第三妙音說立眼等五根、命根和男根女根[46]為勝義根,意根與勝義根作種子[48]。
後世有論師在此類說法基礎上,稱六根即眼等五根和意根是生死流轉之所依,信等五根是解脫之所依,並將二十二根兩分,約生死流轉立六根、命根、男根、女根和五受根,約解脫而立信等五根和三無漏根[49]。
實體
《大毘婆沙論》記載了關於二十二根中哪些有實體(dravya)的三種說法:
“ | 問:此二十二根名有二十二,實體有幾?答: 對法者言:名二十二,實體十七,於中男、女、三無漏根,無別體故。問:何故男女根無別體耶?答:此二即是身根攝故。如說:「女根云何,謂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謂身根少分。」問:何故三無漏根亦無別體?答:此三即是九根攝故[50]。九謂意根,樂、喜、捨根,信等五根。…… 尊者法救作如是說:名二十二,實體十四,謂即前五(男、女、三無漏根)及命、捨、定無別實體故。…… 尊者覺天作如是說,名二十二,實體唯一,所謂意根。…… 如實義者,應如初說,名二十二,實體十七。 | ” |
《品類論》稱眼等五根是眼識等五識身的所依淨色[51],意根是六識身[52]。說一切有部按《品類論》將男根、女根併入身根[53],三無漏根無獨自實體,稱二十二根實體只有十七[54]。《阿毘曇心論》在此基礎上結合極微學說[55]形成了“極微聚”理論[56]。經量部反對極微實有,《俱舍論》採納了極微聚學說。
增上緣
上座部以《雜阿含經·三〇六經》等所說:「眼、色緣生眼識,三事和合觸,觸俱生受、想、思。」為理論基礎。由於六識生起時,眼等六根起到了增上作用,故稱其為增上緣,如《法蘊論》:
“ | 云何眼界?謂如眼根。云何色界?謂如色處。云何眼識界?謂眼、色為緣,所生眼識。此中眼為增上,色為所緣。於眼所識色,諸了別、異了別、各別了別色,是名眼識界。餘五三界,隨其所應,廣說亦爾。 | ” |
說一切有部《施設論》和《發智論》提出了四緣學說[57],重新定義增上緣為「除自性餘一切法」,如《識身論》:
“ | 有六識身,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 眼識有四緣: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何等因緣,謂此俱有相應法等。何等等無間緣,謂若從彼諸心、心法,平等無間,如是眼識已生正生。何等所緣緣,謂一切色。何等增上緣,謂除自性餘一切法。是名眼識所有四緣,謂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 如是眼識是誰因緣?謂此俱有相應法等。是誰等無間緣?謂從眼識平等無間,已生正生諸心、心法。是誰所緣緣?謂能緣此諸心、心法。是誰增上緣,謂除自性餘一切法。 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亦爾。 | ” |
《大毘婆沙論》解釋了新學說,將「增上」的含義變更為「不障礙」:
“ | 問:若於一法具四緣者,應但一緣,云何立四?答:依作用立,不依物體,一物體中有四用故:
此中因緣如種子法,等無間緣如開導法,所緣緣如任杖法,增上緣如不障法。如是等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具四緣性,餘有為法有三緣性(等無間、所緣、增上),三無為法有二緣性(所緣、增上),皆依義說,不依物體,一物體中有多義故,如諸法中有能作。 | ” |
並對契經只提及眼和色為緣做出了解釋:
“ | 問:眼識界云何?答:眼及色為緣,所生眼識,是名眼識界。問:眼識生時,除自性餘一切法皆作緣,何故但眼、色為緣?答:
| ” |
註釋與引用
^ 1.01.1
《鞞婆沙論》:「何以故名根?根有何義?答曰:增上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收義是根義,宗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妙義是根義,生義是根義。」
《阿毘曇毘婆沙論》:「何故名根?根是何義?答曰:威勢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異義是根義,喜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主義是根義。」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名根?根是何義?答:增上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現義是根義,憙觀義是根義,端嚴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主義是根義。」
^
《鞞婆沙論》:「彼或有一為施設根,如尼揵,是故彼不截菜,亦不飲冷水,謂彼於外物計有命想。問曰:彼尼揵於外物有何根想?一說者,意根也;復有說者,命根也;如是說者,意根及命根。」
《阿毘曇毘婆沙論》:「如尼犍子說一根,謂命根,是故彼不飲冷水,不斷生草,所以者何?於外物中,計有命根故。問曰:外道於外物中,計有何根?答曰:或有說,計有意根;復有說,計有命根。」
方廣錩譯註烏瑪斯伐蒂《諦義證得經》(耆那教二派共同經典):「諦即命、非命、漏、縛、遮、滅、解脫。(jīva-ajīva-āsrava-bandha-saṃvara-nirjarā-mokṣās tattvam.)」
「感官智、念、想、思、覺知等,都是同義詞。(matiḥ smṛtiḥ saṃjñā cintā-abhinibodha ity anarthāntaram.)這(感官智)以根及非根為原因。(tad indriya-anindriya-nimittam.)」
「(命的)特徵是意向性。(upayogo lakṣaṇam.)(此中有)兩種,(且分別)有八種、四種之區別。(sa dvividho 'ṣṭa-catur-bhedaḥ.)(命分為二種:)輪迴者與解脫者。(saṃsāriṇo muktāś ca.)(輪迴者)分為有意者與無意者。(samanaska-amanaskāḥ.)輪迴者(並)可分為動者與不動者。(saṃsārinas trasa-sthāvarāḥ.)
不動者為地、水、植物。(pṛthivy-ab-vanaspatayaḥ sthāvarāḥ.)動者為火、風及具有二個以上根者。(tejo-vāyu dvīndriyādayaś ca trasāḥ.)
根有五種。(pañca-indriyāṇi.)(可分)兩類。(dvi-vidhāni.)根自體與輔助根為實體根。(nirvṛtty-upakaraṇe dravyendriyam.)(功能的)獲得與意向性為作用根。(labdhy-upayogau bhāvendriyam.)意向性存在於觸覺等中。(upayogaḥ sparśādiṣu.)身、舌、鼻、眼、耳(為五根)。(sparśana-rasana-ghrāṇa-cakṣuḥ-śrotrāṇi.)它們的對象是觸、味、香、色、聲。(sparśa-rasa-gandha-varṇa-śabdās teṣām arthāḥ.)
非根(的對象)是聖典智。(śrutam anindriyasya.)
直至風的諸(生物)有一個根。(vāyu-antānām ekam.)蟲類、蟻類、蜂類、人類等,依次增加(一個根)。(kṛmi-pipīlikā-bhramara-manuṣya-ādīnām ekaika-vṛddhāni.)(祇有)有理性者有意識。(saṃjñinaḥ samanaskāḥ.)」
^
玄奘譯勝者慧月《勝宗十句義論》:「實句義云何?謂九種實,名實句義。何者為九?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是為九實。」「如是九實,五根,四非根。何者為五?謂地、水、火、風、空是根,如是五根: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
真諦譯《金七十論》:「是生次第何如?以偈答曰:『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自性次第生者:自性者,或名勝因,或名為梵,或名眾持;若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故,則無所從生,自性先生大。大者:或名覺,或名為想,或名遍滿,或名為智,或名為慧,是大即於智故,大得智名,大次生我慢。我慢者:或名五大初,或名轉異,或名焰熾。慢次生十六。十六者:一五唯,五唯者,一、聲,二、觸,三、色,四、味,五、香,是香物唯體唯能;次五知根,五知根者,一、耳,二、皮,三、眼,四、舌,五、鼻;次五作根,五作根者,一、舌,二、手,三、足,四、男女,五、大遺;次心根;是十六從我慢生故,說大我慢十六。復次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十六有五,唯五唯生五大,聲唯生空大,觸唯生風大,色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香唯生地大。」
窺基《成唯識論述記》:「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
^
《大毘婆沙論》:「如離繫者施設一根,所謂命根,遍內外物,故彼立制,不飲冷水,不斷生草,以有命故。問:諸外道於外物中。執有何根名有根法?答:有於外物執有意根;有於外物執有命根。有於外物執有二根,由意根故,名有根法;由命根故,名有命法。有於外物執有二根,謂業與意。隨應當說。又如外道波羅設利,作如是說:眼不見色,耳不聞聲,名聖修根。」「又勝論者說有五根,鼻、舌、眼、身、耳根為五。又數論者說十一根,謂五覺根,五業根,意根。五覺根者,所謂眼、耳、鼻、舌、身根。五業根者,謂語、手、足、大、小便根。意者,意根為第十一。或復有說:百二十根,謂眼、耳、鼻各二為六。舌、身、意、命及五受根,信等五根總為二十,六趣各二十為百二十,彼說阿素洛為第六趣。有說:根是主義,彼外道說有百二十主,如天主、龍主、阿素洛主、及人主等,要受如是百二十處,勝妙之身方得解脫。」
^
《鞞婆沙論》:「復有說者:彼異學非施設此百二十根。問曰:若不爾者復云何?答曰:彼異學施設百二十因陀羅。如所說。龍主。迦留羅主。阿須羅主。天主。人主。梵天主。如此極上極妙身。一一應受百二十主。」
^
水野弘元《水野弘元著作選集》〈佛教教理研究〉〈根〉:「在佛教有二十二根之說。所謂二十二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等六根,男根、女根、命根三根,苦根、樂根、喜根、憂根、捨根等五受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五善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等三無漏根。在原始佛教時代,並沒有被歸納成二十二根,但是各別的項目大多在原始佛教已有提到。在部派佛教時代或稍早以前,已被整理成二十二根。根據現存的部派文獻,所有的部派皆已提到二十二根。」
^
水野弘元《水野弘元著作選集》〈佛教教理研究〉〈根〉:「根(indriya)一語從梨俱吠陀時代即已存在,最初是被用作Indra(帝釋天)的形容詞或屬性。因為Indra具有最高神之自由自在的權力,所以 indriya 或許有作為其屬性的『自在能力』之意。後來進一步也被用於表示存在於人類的生命力、體力、性力、感覺力、動作力等。」
^
《雜阿含經·六六一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二種力,何等為二?謂數力及修力。何等為數力?謂聖弟子,空閑林中樹下,作如是思惟:『身惡行現法,後世受於惡報。我若行身惡行者,我當自悔,教他亦悔我,大師亦當悔我,大德梵行亦當悔我,以法責我,惡名流布,身壞命終,當生惡趣泥犁中。』如是,現法後報,身惡行斷,修身善行。如身惡行,口、意惡行,亦如是說,是名數力。何等為修力?若比丘學於數力,聖弟子數力成就已,隨得修力,得修力已,修力滿足。」
《長阿含經·眾集經》:「復有三法,謂三增盛,我增盛,世增盛,法增盛。」
《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三增上者,一世增上,二自增上,三法增上。世增上云何?……自增上云何?……法增上云何?……如世尊說:
世無有智者,樂作諸惡業,彼能自通達,諦實虛妄故。賢善者能證,不應自輕篾,應常省己惡,有便無隱覆。世現有天神,佛及佛弟子,恒見知愚者,造作諸惡行。是故世增上,自法增上力,能斷不善法,修法隨法行。我說有勇健,能摧伏魔軍,度生老病死,證彼永寂滅。」
^
《阿毘曇毘婆沙論》:「佛經說有三種威勢,所謂世威勢,我威勢,法威勢。
世威勢者,猶如有一煩惱現在前,境界易得,為世人譏嫌故,不作惡業。
我威勢者,猶如有一煩惱現在前,境界易得,為我不墮惡道故,不作惡業。
法威勢者,猶如有一煩惱現在前,境界易得,彼以多聞故,不作惡業,亦令世人不譏嫌故,不作惡業。
問曰:此三何以說名威勢?答曰:以能近生善法故,一切眾生,威勢盡故死,除佛世尊威勢不盡,而般涅槃。
問曰:所作因,為有增減不?答曰:有。如有多人挽大材時,其中或有盡手足力者,有不多用力者;如竪大塔住時,糺索其中,有急,有緩,如是等,是名外法有增減。如與親里所作因,及供給所須,則勝他人,是名內法有增減。」
《大毘婆沙論》:「復次有三種增上,一、自增上,二、世增上,三、法增上。
自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而為自護,不起惡業,勿我由斯墮諸惡趣。
世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護世間故,不起惡業,勿我由斯為世譏毀;有作是說:勿由我故,世間有情造諸惡業。
法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為護法故,不起惡業,勿由我故,令諸世間輕毀正法,此三即是近能作因。
問:何故此三說名增上?答以於善法不障礙故,是善親近增上緣故。
問:能作因,力有增減不?答:有。如多人眾挽大木時,中有盡力、不盡力者;其盡力者,能作因增,不盡力者,能作因減;如彼挽木、竪剎、牽船、轉石等時,應知亦爾;如內於外,若外於內,外內自望,亦復如是。」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緒分·遍品》:「如佛經說:三增上,何謂三?我增上,世間增上,法增上。
何謂我增上?如比丘或在樹下露處,心生惡不善法想,比丘如是思惟:『我設在屏處,作惡不善業,作惡不善業已,心自退毀。』比丘如是思惟:『我欲護持禁戒,成就威儀,若犯微戒,畏如金剛,順學戒行。』是名我增上。比丘為我增上故,斷惡不善法,修行善法,是故名我增上。
何謂世間增上?……比丘如是思惟:『世間一切處,居止有天,天眼見知他心,天遠見我,我近不見天,自相謂言:觀此善男子,以信出家,離行惡不善法;復有諸沙門婆羅門,天眼見知他心,遠見我,我近不見,諸沙門婆羅門,自相謂言:觀此善男子,以信出家,離行惡不善法。』比丘如是思惟:『我欲護持禁戒,……』是名世間增上。……
何謂法增上?……如是思惟:『世尊善隨時說法,有慧者能受趣向涅槃,此法非悕望者、瞋恚者、睡眠者、掉悔者、疑惑者能受。』比丘如是思惟:『我欲護持禁戒,……』是名法增上。……
如偈說:『世間無屏處,可以作惡業,唯人自證知,若虛若是實。言無虛者勝,是則不自毀,若以有違犯,而知不覆藏。賢者及與天,見世作惡時,以此我勝行,世間勝比丘。法勝者順行,不退於實法,降魔威力勝,自證勝寂滅。遠離捨六情,滅苦不受有,已沒不復還,永離於生死。』是名三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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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曇毘婆沙論》:「又尸羅,言威勢,如來所以於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勢者,皆是尸羅力故。」
《大毘婆沙論》:「又尸羅者,是增上義,佛於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勢者,皆尸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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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若威勢義是根義者,一切有為法,展轉有威勢,無為法,於有為法亦有威勢,如是一切有為法,盡應是根。佛何故獨立此二十二法為根?尊者婆奢說曰:佛世尊,決定知法相,亦知勢用,餘人所不知。若法有根相者立根,若法無根相者不立根。復次、威勢緣,或有下者,或有上者;或有減者,或有增者;若上者、增者,立根;若減者、下者,是非根法。復次、雖有為法,展轉有威勢,無為法,於有為法亦有威勢,不如二十二根威勢,無明義、無異義、無喜觀義、無勝義、無最義、無主義。如一切眾生,展轉有威勢緣,或有勝者,如閻羅王於地獄眾生,師子王於獸中,村主於村中,王於國中,轉輪聖王於四天下,自在天王於欲界,梵天王於千世界,佛於三界,佛有如是威勢,勝一切眾生。如是一切有為法,雖展轉有威勢,無為法,於有為法有威勢,不如二十二根威勢,有明義乃至主義。以是事故,威勢義、明義,乃至主義是根義。」
《鞞婆沙論》:「問曰:若增上是根義者,一切有為法,各各相增,無為法,亦有為法增。何以故立二十二根?答曰:此增上緣,或增上、或軟,或妙、或下;謂彼增上緣,增上及妙,當知二十二根;謂增上緣,軟及下,當知餘法。或曰:雖一切有為法,各各相增,及無為法,有為法增,但餘無有增上緣,如是增、如是明、如是收、如是宗、如是最、如是勝、如是妙,如二十二根。如人各各相增,但餘無有增上緣,如村中主,國中王,四天下轉輪王,大千國梵王,三千大千世界佛世尊。如是雖一切有為法,各各相增,及無為法,有為法增,但餘無有增上,如是增、如是明、如是收、如是宗、如是最、如是勝、如是妙,如二十二根。是故說增上義、明義、收義、宗義、最義、勝義、妙義、生義是根義。」
《大毘婆沙論》:「問:若增上義是根義者,諸有為法,展轉增上,諸無為法,於有為增上,則一切法,皆應立根。何故世尊立二十二?脇尊者言:佛於諸法,了達究竟,善知諸法體相、勢用,餘不能知。若法有根相者立根,無者不立,不應責問。有說:增上緣,有下、有上,有劣、有勝;上、勝立根,下、劣不立。有說:雖一切法,皆有增上緣義,而非皆有增上、明、現,乃至主義,如二十二根者。如一切有情,雖皆互有增上緣義,而有勝者,如鬼界中琰摩王勝,傍生趣中師子王勝,村中主勝,國中王勝,四大洲中轉輪王勝,於欲界中自在天勝,千世界中梵王為勝,佛於一切有情類中,獨稱法王無倫匹故。如是諸法,雖皆是增上緣,而非一切皆有增上,乃至主義,如二十二根者。故佛唯說此二十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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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問何故名根,根是何義。答增上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現義是根義,憙觀義是根義,端嚴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主義是根義。
《阿毘曇毘婆沙論》:「何故名根。根是何義。答曰。威勢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異義是根義。喜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主義是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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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譯《阿毘達磨俱舍論》卷3:「即於此中根是何義?最勝、自在、光顯,名根。由此總成根增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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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二章 阿毘達磨的起源與成立〉:「這種求真實,求統一,求 明確,實為當時佛教界的共同要求。阿毘達磨者的研究方法,先來一番「隨順纂集,別為部類」的工作。將一切經中的內容,隨事而分別纂集,使佛法部類分明。然後依此法門的纂集,分別論究,以獲得佛法的正確意義。說到纂集,在經典集成時代,已應用這一方法了。」「如『中阿含經』(卷 四七)的『多界經』,集經中所說的種種界為一類,共六十二界。『中部』(一一五經)的『多界經』,與本經同本,但僅有四十一界。宋法賢異譯的『佛說四品法門經』 ,凡五十六界。雖以部派差別,多少不同,而同為種種界的類集。又如二十二根,也是類集所成的。但據『法蘊論』,這是佛為生聞梵志說的。這種『類』的纂集,經中已有, 但規模還不大。」
^ 16.016.1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一時,薄伽梵,在室羅筏,住逝多林給孤獨園。時有梵志,名曰生聞,來詣佛所,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我欲少問,喬答摩尊,唯願聽許。爾時,世尊告彼梵志:恣汝意問,吾當為說。梵志問言:根有幾種?世尊告曰:有二十二,何等二十二?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此二十二,攝一切根。時彼梵志,聞佛所說,歡喜踊躍,恭敬而去。」
《大毘婆沙論》:「生聞梵志,往世尊所,而白佛言:喬答摩尊,說根有幾?佛言:我說二十二根,所謂眼根,乃至廣說。」「有梵志,名曰生聞,來詣佛所,歡喜問訊,在一面坐,而白佛言:施設幾根?攝諸根盡。佛言:我說二十二根,攝諸根盡。若有遮此,更說餘根,當知彼說,有言無義。若還問彼,反生愚惑,所以者何?非其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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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野弘元《水野弘元著作選集》〈佛教教理研究〉〈根〉:「追溯原始經典以來的根說,首先在阿含經中,《相應部》有「根相應」(Indriya-saṁyutta),共收錄185經。其中,有關眼等六根或除去意根之五根的經典有8經(25-30、41、42經),說命、女、男三根者有1經(22經),樂等五受根者有10經(31-40經)、說三無漏根者有1經(23經),其餘165經皆是說信等五根的全體或一部分。也就是,可知相應部的根相應,可能因為是有關修道論各項目中的一部分,所以是以信等五根為主而敘述。將之與漢譯《雜阿含》作比較,漢譯只有說信等五根的經典,其它提到與修道論有關的三無漏根者只有一部經;談其他諸根的經典,在漢譯則完全找不到其相當的經典。阿含時代並不是沒有提到其它諸根,根相應即是彙集與修道有關的經典者;提到其餘諸根的巴利經典(在漢譯中找不到相當經典的)可能是後世所附加的。從這點來看,可知為原始佛教所重視的根之意義,是例如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等,有關修道者。在巴利經與論中間性存在的《無礙解道》,也可看到同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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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順《雜阿含經部類之整編》,三、相應修多羅與摩呾理迦(一):依據論文,「道品」的經文,是有缺失的。如「念住」中,末後有「穗」與「成就」二門,而經文卻沒有。接著,『論』明「正斷」、「神足」,僅一攝頌,經文也沒有。次明「根」:『論』 明「安立」中,總明二十二根;次說「所行境」,也不見經文。經卷二六,開始就說:「有三根:未知當知根,知根,無知根」。這是二十二根中末後的三根。經文雖廣說信,精進,念,定 ,慧──五根,卻沒有說到其他十四根,這顯然是有缺失的。
^ 19.019.1
《小部·無礙解道·智論》:「應證知眼根,應證知耳根,應證知鼻根,應證知舌根,應證知身根,應證知意根,應證知命根,應證知女根,應證知男根,應證知樂根,應證知苦根,應證知喜根,應證知憂根,應證知捨根,應證知信根,應證知精進根,應證知念根,應證知定根,應證知慧根,應證知未知當知根,應證知已知根,應證知具知根。」
^ 20.020.1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辯攝等品》:「有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女根、男根、命根,意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
^ 《大毘婆沙論》:「問:世尊何故?於受蘊中,苦受、樂受,各立二根,不苦不樂受,唯立一耶?答:不苦不樂受亦應立二,而不立者,當知是有餘說。復次、欲以種種文、種種說、莊嚴於義,令易解故。復次、欲現二門、二略,乃至廣說。復次、苦樂二受,有明利,有不明利,有輕躁,有不輕躁,有安住,有不安住;諸明利、輕躁、不安住者,立憂、喜受;諸不明利、不輕躁、安住者,立苦、樂受;不苦不樂受,唯不明利、不輕躁、安住,故合立一。復次、苦受、樂受,轉有異故,各分為二,謂樂根轉異,喜根轉異,苦根轉異,憂根轉異;不苦不樂受,無異轉故,合立為一。復次、苦受、樂受互相違故,各分為二,謂苦、樂相違,憂、喜相違;不苦不樂受,無此相違故,但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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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勢用增上故,名為根,難可摧制故,名為力。」
《阿毘曇毘婆沙論》:「增上勝義,是根義。不可壞義,是力義。」
《大毘婆沙論》:「五根者,謂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五力亦爾。此五隨名,即心所中,各一為性。已說自性,當說所以。問:何緣此五,名根?名力?答:能生善法故,名根;能破惡法故,名力。有說:不可傾動,名根;能摧伏他,名力。有說:勢用增上義,是根;不可屈伏義,是力。若以位別,下位名根,上位名力。若以實義,一一位中,皆具二種。」
世友菩薩《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五根、五力有差別。或作是說:增上為根義,不可沮壞為力義。復次、外種力當觀修根,內種力當觀修力。於彼修行人,諸根不牢固,謂之根,不可沮壞,謂之力。」
^ 23.023.123.2 《瑜伽師地論·攝事分·契經事》:「復次嗢拕南曰:安立所行境,慧根為最勝,當知後安住,外異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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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眼根於四處增上:一、莊嚴自身,二、導養自身,三、為識等依,四、作不共事。莊嚴自身者,雖有妙身,支分具足,眼根若缺,人不喜觀,故於嚴身,此為增上。導養自身者,由眼根故,見好惡色,捨危就安,令身久住。為識等依者,眼識及相應法,依此而生。作不共事者,唯眼根見色,非餘根。
耳根於四處增上:……莊嚴自身者,雖有妙身,支分具足,耳根若缺,人不憙觀,故於嚴身,此為增上。導養自身者,由耳根故,聞好惡聲,捨危就安,令身久住。為識等依者,耳識及相應法,依此而生。作不共事者,唯耳根聞聲,非餘根。」
「鼻、舌、身根皆於四處增上:……莊嚴自身者,雖有妙身,支分具足,三根隨缺,人不憙觀。導養自身者,由此三根,受用段食,令身久住,以段食是香、味、觸故。為識等依者,鼻識及相應法,依鼻根生;舌識及相應法,依舌根生;身識及相應法,依身根生。作不共事者,唯鼻能嗅,唯舌能嘗,唯身覺觸,各非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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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含經·因品·大因經》:「阿難!若識不入母胎者,有名色成此身耶?答曰:無也。」
《長阿含經·大緣方便經》:「若識不入母胎者,有名色不?答曰: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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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部·有偈品·諸天相應·S.1.62.心》:「Cittasuttaṃ
Kenassu nīyati loko, kenassu parikassati;
Kissassu ekadhammassa, sabbeva vasamanvagū ti.
Cittena nīyati loko, cittena parikassati;
Cittassa ekadhammassa, sabbeva vasamanvagū ti.」
元亨寺譯文:「[天神:]世間依何導,依何物所惱,以何之一法,一切所從屬。[世尊:]世間依心導,依心之所惱,以心之一法,一切所從屬。」
《雜阿含經·一〇〇九經》:「時,彼天子說偈問佛:誰持世間去,誰拘牽世間,何等為一法,制御於世間。爾時,世尊說偈答言:心持世間去,心拘引世間,其心為一法,能制御世間。」
《別譯雜阿含經·二三六經》:「時有一天,……而說偈言:云何劫世間,云何名苦惱,云何是一法,世間得自在。爾時,世尊以偈答曰:意劫將諸趣,意苦惱世間,意名為一法,世間得自在。」
《增支部·四集·婆羅門品·A.4.186.浮現》:「Ummaggasuttaṃ
Evañhi tvaṃ, bhikkhu, pucchasi – kena nu kho, bhante, loko nīyati, kena loko parikassati, kassa ca uppannassa vasaṃ gacchatī ti? Evaṃ, bhante. Cittena kho, bhikkhu, loko nīyati, cittena parikassati, cittassa uppannassa vasaṃ gacchatī ti.」
元亨寺譯文:「比丘!汝作如是問耶?謂:大德!世界為何者所引導?世界為何者所牽引?已生者隨何力耶?大德!誠然!比丘!世界為心所引導,為心所牽引,已生者隨心之力。」
《中阿含經·心品·心經》:「世尊告曰:比丘!心將世間去,心為染著,心起自在。比丘!彼將世間去,彼為染著,彼起自在。比丘!多聞聖弟子非心將去,非心染著,非心自在。比丘!多聞聖弟子不隨心自在,而心隨多聞聖弟子。」
竺法護譯《佛說意經》:「彼比丘却坐一面已,白世尊曰:唯世尊!我今日獨在房中,意生是念,以何故世間牽?以何故受於苦?以何故生已?生已入隨從。……此比丘!以意故世間牽,以意故受於苦,生意,生意已入隨從。比丘!而令世間牽,受於苦,生已,生已入隨從。比丘!聖弟子無所著,以彼牽,以彼去,彼生已,生已則隨從。此比丘!聖弟子阿羅漢,能自御意,不自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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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鞞婆沙論》:「意根二事為增上緣,一者、次生當來有,二者、自在。次生當來有者,如所說:阿難,若識不入母胎,寧名色膜漸厚不?阿難曰,不也,世尊,是謂次生當來有也。自在者,如所說:比丘,心牽世間,心煩惱,心生自在。」
《阿毘曇毘婆沙論》:「意根於二處,作威勢緣勝,一、令未來有相續,二、自在令他隨順。令未來有相續者,如說:佛告阿難,若識不在母身,名色成迦羅羅不?答言,不也。自在令他隨順者,如說:比丘當知,心能將世間,能生世間,若心生處,皆得自在。」
真諦譯世親《阿毘達磨俱舍釋論》:「意根,於託後有相應,及隨從自在中增上。此中後有相應者,如經言:是時乾闥婆,於二意中隨一現前,或與欲相應,或與瞋相應。隨從者,如偈言:意引將世間,意轉令變異,是意根一法,一切法隨行。」
玄奘譯世親《阿毘達磨俱舍論》:「意根二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能續後有者,如契經言:時健達縛於一心內,隨一現前,謂或愛俱,或恚俱等。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行。」
玄奘譯眾賢《阿毘達磨順正理論》:「意根於二有增上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能續後有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剌藍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說。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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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鞞婆沙論》:「更有說者,此男根、女根,復有二事,為增上緣,一者、染著,二者、清淨。- 染著者,非婬故說增上主,此中無疑。問曰:若非婬者,此云何?答曰:若有具此二根,彼受非威儀,能起五逆,斷善根,滅一切善種子,破壞一切善根;此不成男性、不成男,無形、二形,不能作爾所惡。
- 清淨者,若具此二根,彼受具足戒威儀,能起定威儀、無漏威儀,除欲界結、色界結,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辟支佛果、佛果;此不成男性、不成男,無形、二形,不能發爾所功德。
是謂:男根、女根,二事為增上緣。」
《阿毘曇毘婆沙論》:「復有說者:男根、女根,於煩惱、出要二處,作威勢緣勝。煩惱處勝者,不以婬欲合會故勝,所以者何?此處應爾,不足生疑;若有男根、女根者,能受惡戒,能斷善根,令此身中無善種子,能作五無間業;如是等事,黃門、般吒,無形、二形,所不能作。出要處勝者,若此二根不壞,能受逮解脫戒,能生禪戒、無漏戒,能離欲愛、色、無色愛,能生佛種子,及聲聞、辟支佛種子;如是等事,黃門、般吒,無形、二形,所不能作。」
《大毘婆沙論》:「有說:此二於染淨品增上。於染勝者,非於婬欲,此無疑故;但由此二,若壞、若闕,於不律儀,五無間業,不能受作,亦復不能斷諸善根。於淨勝者,此男、女根,若壞、若闕,便不能起一切律儀,亦復不能離三界染,不能種植三乘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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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問:無漏受,云何於雜染品增上耶?答:初起加行,及趣入時,亦於雜染品增上,謂:觀行者,求彼受時,亦須追求衣食等物,由此勢力,亦生染故。有說:受於染淨,俱勝樂受,於染勝者,如說:『於樂受,貪隨增』;於淨勝者,如說:『樂故心定』;苦受於染勝者,如說:『於苦受,瞋隨增』;於淨勝者,如說:『苦為信依』;不苦不樂受於染勝者,如說:『於不苦不樂受,無明隨增』;於淨勝者,如說:『六出離依捨』。」
^ 《阿毘曇毘婆沙論》:「復如說:『若我弟子,以信為障板,則能障不善外敵,修行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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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六四二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三根,未知當知根,知根,無知根。爾時,世尊即說偈言:- 覺知學地時,隨順直道進,精進勤方便,善自護其心。
- 如自知生盡,無礙道已知;
- 以知解脫已,最後得無知。不動意解脫,一切有能盡,諸根悉具足,樂於根寂靜。持於最後身,降伏眾魔怨。」
^ 《相應部·大品·根相應·S.48.42.溫那巴婆羅門》:「尊瞿曇!五根有異對境,有異行境,對他境互不能領受。以何為五根耶?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是。尊瞿曇!此五根有異對境,有異行境,對他境互不能領受。以何為歸趣耶?對何之境為領受耶?
婆羅門!五根有異對境,有異行境,對他境互不能領受。以何為五根耶?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是。婆羅門!此五根有異對境,有異行境,對他境互不能領受,以意為歸趣,意領受其境。
尊瞿曇!意以何為歸趣耶?婆羅門!意以念為歸趣。
尊瞿曇!念以何為歸趣耶?婆羅門!念以解脫為歸趣。
尊瞿曇!解脫以何為歸趣耶?婆羅門!解脫以涅槃為歸趣。
尊瞿曇!涅槃以何為歸趣耶?婆羅門!所問過甚矣。所問不能取邊際。婆羅門!梵行立,即入涅槃,趣於涅槃、盡於涅槃。」
^
《中阿含經·晡利多品·大拘絺羅經》:「尊者舍黎子……復問曰:賢者拘絺羅!有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受自境界。眼根,耳、鼻、舌、身根,此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受自境界。誰為彼盡受境界?誰為彼依耶?尊者大拘絺羅答曰: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自受境界。眼根,耳、鼻、舌、身根,此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受自境界。意為彼盡受境界,意為彼依。……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意者,依何住耶?尊者大拘絺羅答曰:意者,依壽,依壽住。……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壽者,依何住耶?尊者大拘絺羅答曰:壽者依暖,依暖住。……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壽及暖,此二法,為合?為別?此二法,可得別施設耶?尊者大拘絺羅答曰:壽及暖,此二法,合不別,此二法,不可別施設。所以者何?因壽故有暖,因暖故有壽,若無壽者則無暖,無暖者則無壽。……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有幾法?生身死已,身棄塚間,如木無情。尊者大拘絺羅答曰:有三法,生身死已,身棄塚間,如木無情,云何為三?一者、壽,二者、暖,三者、識。此三法生身死已,身棄塚間,如木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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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歸趣是意業,如契經說:『苾芻當知,如是五根,各別所行,各別境界,意根總領受,彼所行境界
,意歸趣,彼作諸事業。』」
《阿毘曇毘婆沙論》:「歸屬義是意義,如說:『比丘當知,此五根,雖行種種境界,必持意分別,終歸屬意。』」
^
《雜阿含經·六五二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如上說,差別者:若比丘於此五根,若利、若滿足,得阿羅漢。若軟、若劣,得阿那含。若軟、若劣,得斯陀含。若軟、若劣,得須陀洹。滿足者,成滿足事;不滿足者,成不滿足事;於此五根,不空無果。若於此五根一切無者,我說彼為外道凡夫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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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云何世第一法?答:若心心所法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有作是說:『若五根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問:誰作此說,答:是舊阿毘達磨者說。問:彼何故作此說?答:為遮餘部故作是說,不必唯說五根為性,謂分別論者執:信等五根唯是無漏,一切異生悉不成就。問:彼部何故作此執耶?答:彼由契經故作此執。謂契經說:『若有五根增上猛利,平等圓滿多修習故,成阿羅漢諸漏永盡。從此減下成不還者,次復減下成一來者,次復減下成預流者,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由此經故,彼執五根唯是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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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根品》:「二十二根,幾聖?幾非聖?八聖,十一非聖,三二分,或聖或非聖。云何八聖?信根乃至已知根,名八聖。云何十一非聖?眼根乃至苦根及憂根,名十一非聖。云何三二分、或聖或非聖?喜根、捨根、意根,名三二分、或聖或非聖。
云何喜根非聖?……云何喜根非聖?……云何喜根聖?喜根無漏,名喜根聖。云何喜根聖?喜根,信根相應意觸樂受,名喜根聖。……云何捨根非聖?……云何捨根非聖?……云何捨根聖?捨根無漏,名捨根聖。云何捨根聖?捨根信根相應意觸不苦不樂受,名捨根聖。云何意根非聖?……云何意根非聖?……云何意根非聖?……云何意根聖?意根無漏,名意根聖。云何意根聖?意根、信根相應意界、意識界,名意根聖。云何意根聖?意根,學、無學學人離結使,乃至即得阿羅漢果,若實人,若趣,若意界、意識界,名意根聖。
有漏?無漏?有愛?無愛?有求?無求?當取?非當取?有取?無取?有勝?無勝?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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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品類足論·辯千問品》:「二十二根者,謂眼根乃至具知根。……幾有漏等者,十有漏,三無漏,九應分別:謂意根,或有漏,或無漏。云何有漏?謂有漏作意相應意根。云何無漏?謂無漏作意相應意根,樂、喜、捨、信、精進、念、定、慧根亦爾。」
^ 《大毘婆沙論》:「善根有三種,一、順福分,二、順解脫分,三、順決擇分。
順福分善根者,謂種生人、生天種子。生人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人中,高族大貴,多饒財寶,眷屬圓滿,顏貌端嚴,身體細渜,乃至或作轉輪聖王。生天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欲、色、無色天中,受勝妙果,或作帝釋、魔王、梵王,有大威勢,多所統領。
順解脫分善根者,謂種決定解脫種子,因此決定,得般涅槃。
順決擇分善根者,謂煖、頂、忍、世第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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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為遮彼意故,舊阿毘達磨者說:『世第一法,以五根為自性。』世第一法在異生身故,知五根亦通有漏,異生定不成有為,無漏故。……
問:若通有漏,彼所引經,當云何釋?答:信等五根實通有漏,彼經一向說無漏者,所以者何?依無漏根建立聖者,有差別故。有說:彼經唯說聖道,所以者何?聖者差別依聖道說,非世俗故。
問:彼經又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復云何通?答:斷善根者,名外異生。謂諸異生總有二種:一內、二外。不斷善根,說名為內;斷善根者,說名為外。彼經意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名為斷善根者,故所引經於我無失。」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上言『若無五根,墮凡夫數。』此云何通?答曰:彼言墮凡夫數者,謂斷善根凡夫。」
《瑜伽師地論·攝事分·契經事》:「復次、若依諸佛無上菩提,所得正信乃至正慧,於此世間,亦無有者,當知此住外異生品;即於此法,唯有世間,無出世者,當知此住內異生品,非外異生;若於此法,有出世者,當知一切別住,餘品非彼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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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法蘊足論》:「云何眼根?謂:- 眼於色,已、正、當見,及彼同分,是名眼根。
- 又、眼增上發眼識,於色,已、正、當了別,及彼同分,是名眼根。
- 又、眼於色,已、正、當礙,及彼同分,是名眼根。
- 又、眼於色,已、正、當行,及彼同分,是名眼根。
如是,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眼,名為眼根,亦名所知,所識,所通達,所遍知,所斷所解,所見所得,所覺、所現等覺,所了、所等了,所觀、所等觀,所審察,所決擇,所觸、所等觸,所證、所等證。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或地獄,或傍生,或鬼界,或天,或人,或中有,及脩所成,所有名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謂:名眼,名眼處,名眼界,名眼根,名見,名道路,名引導,名白,名淨,名藏,名門,名田,名事,名流,名池,名海,名瘡,名瘡門,名此岸。如是眼根,是內處攝。
云何耳根?謂:耳於聲,已、正、當聞,及彼同分,是名耳根。……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如是耳根,是內處攝。
云何鼻根?謂:鼻於香,已、正、當嗅,及彼同分,是名鼻根。……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如是鼻根,是內處攝。
云何舌根?謂:舌於味,已、正、當嘗,及彼同分,是名舌根。……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如是舌根,是內處攝。
云何身根?謂:身於觸,已、正、當覺,及彼同分,是名身根。……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如是身根,是內處攝。
云何女根?謂:女、女體、女性,女勢分,女作用。此復云何?謂:臍輪下,膝輪上,所有肉身,筋脈流注,若於是處,與男交會,發生平等領納樂受,是名女根。
云何男根?謂:男、男體、男性,男勢分,男作用。……
云何命根?謂:彼彼有情,在彼彼有情聚中,不移不轉,不破不沒,不失不退,壽住存活,護、隨護,轉、隨轉,是命,是命根,是名命根。
云何意根?謂:意於法,已、正、當知,及彼同分,是名意根。……此復云何?謂:心、意、識。……如是,意根是內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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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根品》:「問曰:幾根?答曰:二十二根。何等二十二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意根,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欲知根、知根、已知根。
云何眼根?眼入,名眼根。云何眼根?眼界,名眼根。云何眼根?若眼,我分攝,四大所造淨色,名眼根。云何眼根?若眼,我分攝,四大所造過去、未來、現在淨色,名眼根。云何眼根?若眼,我分攝,已見色、今見、當見、不定,若眼,我分攝,色光已來、今來、當來、不定,名眼根。云何眼根?若眼,我分攝,已對色、今對、當對、不定,若眼,我分攝,色已對、今對、當對、不定,名眼根。若眼無礙,是眼、是眼入,是眼根,是眼界,是田,是物,是,是藏,是世,是淨,是泉,是海,是沃燋,是洄澓,是瘡,是繫,是目,是入我分,是此岸,是內入眼見色,是名眼根。
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亦如是。
云何女根?若女、女性、女形、女相,是名女根。
云何男根?若男、男性、男形、男相,是名男根。
云何命根?壽,是名命根。云何命根?若眾生住,是名命根。云何命根?諸眾生,諸眾生中,不終、不退,不喪、不死,時未過,行在護持,名命根。……
云何意根?意入,名意根。云何意根?識陰,名意根。云何意根?若心、意、識,六識身,七識界,名意根。云何意根?若識,過去、未來、現在,內、外,麁、細,卑、勝,遠、近,是名意根。云何六識身?眼識身,耳、鼻、舌、身、意識身。云何眼識身?緣眼、緣色、緣明、緣思惟,以四緣識生,已生、今生、當生、不定,是名眼識身。云何耳、鼻、舌、身、意識身?緣意、緣法、緣思惟,以三緣識,已生、今生、當生、不定,名意識身,是名六識身。云何七識界?眼、耳、鼻、舌、身識界,意界,意識界。云何眼識界?若識,眼根生,色境界,已生、今生、當生、不定,名眼識界。云何耳、鼻、舌、身識界?若識,身根生,觸境界,已生、今生、當生、不定,名身識界。云何意界?意知法、念法,若初心,已生、今生、當生、不定,是名意界。云何意識界?若識相似,不離彼境界,及餘相似心識,已生、今生、當生、不定,名意識界,是名七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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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鞞婆沙論》:「問曰:若爾者,男根、女根,何因得根名?答曰:此欲界中,婬稷、婬種。此婬稷、婬種因,男根、女根也。或曰:因五事故,一者、生生,二者、生欲樂,三者、能止結,四者、依起染污身識,五者定行婬人。生生者,胎生也。生欲樂者,彼婬人於此處,起欲樂已,遍身中生樂,如聖人從眉間起聖樂已,遍身中生樂,如是彼婬者,此處起欲樂已,遍身中生樂。能止結者,須臾止也。依染污身識者,依餘三種生識,善、不善、無記。依男根、女根已,必生不善身識,非是善,非是無記。定行婬人者,習婬心,非不習婬心。是五事故,一、生生,二、生欲樂,三、能止結,四、依起染污身識,五、定行婬人,以是故,男根、女根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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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男根、女根,以何事故、得名為根?答曰:以四事故,一、能有所生,二、能生欲樂,三、能制煩惱,四、能為染污識及相應法作所依。能有所生者,生胎生、卵生。能生欲樂者,行欲之人,此處生樂,遍身中,如聖人眉間生聖樂,遍在身中,彼亦如是。制煩惱者,須臾間斷。能為染污識及相應作所依者,餘所依生三種識,或善、不善、無記,此二所依,唯生染污愛相應、相親近識。」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男、女復得名根?答:生有情故,生欲樂故,制煩惱故,為染依故。生有情者,謂生胎生、卵生有情。生欲樂者,謂於是處初生欲樂,後乃遍身,如依眉間初生聖樂,後乃遍身,於亦如是。制煩惱者,謂此志性,能於暫時,伏諸煩惱。為染依者,謂染污識及相應法此為所依,餘處身根發三種識,此唯發染污識非餘,發此識時,唯作習近意故,心與貪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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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鞞婆沙論》:「問曰:若此根本、眾生種,彼餘根何因得名?答曰:因種、因染著、因淨、因已淨。因種者,意根也。……」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若然者,餘根以何事故、得名為根?答曰:此六是眾生根本。根本以何為種子?識為種子。……」
《大毘婆沙論》:「問:若命等六是勝義根者,餘十六種何故名根:答:與命等六,作種子,作雜染,作清淨,作
清淨位,故亦名根。誰作種子?謂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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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鞞婆沙論》:「問曰:男根、女根,何因得根名?答曰:謂此中轉生人,亦生出要人;轉生人者,如六師也;生出要人者,佛、辟支佛、聲聞也,以是故,男根、女根得名。」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如身根微塵,從足至頂盡遍,何故此處所身根、名男根女根?非餘處所耶?尊者和須蜜說曰:以此處所故,分別是男是女;問曰:若然者,二形人亦名男亦名女耶?答曰:此不名男,亦不名女。復次此處所,能生增長人、寂靜人;增長人者,如富蘭那等六師;寂靜人者,謂佛、辟支佛、聲聞;尊者佛陀提婆說曰:此處所能生諸仙,能生牟尼,能生善調伏者,能生善共住者。」
《大毘婆沙論》:「問:身根極微,遍身等有,何故此獨名女男根?復說為顯?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此處能顯是男女故,名男女根,復說為顯;問:有二形者亦能顯耶?答:此不能顯,不決定故,由此故說非女非男。有說:此處生流轉者、還滅者故,外道六師補刺拏等,名流轉者;聲聞、獨覺、及與如來,名還滅者;尊者說曰:此處能生諸仙,牟尼,諸聰慧者,善調伏者,易共住者,故名男女根,亦說名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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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曇毘婆沙論》:「男根女根,以何事故、得名為根?答曰:欲界眾生,以欲為苗稼、種子,從何處而有?皆從男根、女根。」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男女亦得名根?答:欲界有情欲為種子,欲為苗稼,此依何有?謂男、女根,是故此二亦得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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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曇毘婆沙論》:「尊者瞿沙說曰:命等八根,是實義根,命等八根者,謂:眼、耳、鼻、舌、身、男根、女根、命根,所以者何?此是眾生根本。問曰:若然者,餘根以何事故得名為根?答曰:此八是眾生根本,根本以何為種子,誰令其煩惱?謂:五受根。誰令其出要?謂:信等五根。何處得出要?謂:見道、修道、無學道。」
《大毘婆沙論》:「尊者妙音作如是說:命等八種是勝義根,謂:眼、耳、鼻、舌、身、男、女、命,有情本故。問:若命等八是勝義根者,餘十四種何故名根?答:與命等八,作種子,作雜染,作清淨,作清淨位,故亦名根,廣如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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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親《阿毘達磨俱舍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頌曰:或流轉所依,及生住受用,建立前十四,還滅後亦然。論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二十二根。流轉所依,謂眼等六;生由女男,從彼生故;住由命根,仗彼住故;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約此建立前十四根。還滅位中,即約此四義類別故,立後八根。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於三無漏由初故生,由次故住,由後受用。根量由此無減無增,即由此緣經立次第。」
《大毘婆沙論》:「當言一眼見色?二眼見色耶?乃至廣說。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己義故。謂或有執:眼識見色,如尊者法救。或復有執:眼識相應慧見色,如尊者妙音。或復有執:和合見色,如譬喻者。或復有執:一眼見色,如犢子部。為止如是他宗異執,顯示己宗二眼見色,故作斯論。」
大乘光《俱舍論記》:「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者。識見家難。即是法救、大眾部等。」「復有餘師至立二十二根者。此下第二敘異說。是識見等家立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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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此九根,有位名未知當知根,有位名已知根,有位名具知根;即見道位,修道位,無學道位,如次應知。又在隨信、隨法行相續中,名未知當知根;在信解、見至、身證相續中,名已知根;在慧解脫、俱解脫相續中,名具知根。九根聚集,隨位說三故,無別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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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品類足論》:「眼根云何?謂眼識所依淨色。耳根云何?謂耳識所依淨色。鼻根云何?謂鼻識所依淨色。舌根云何?謂舌識所依淨色。身根云何?謂身識所依淨色。」
「眼根云何?謂眼於色,已、正、當見,及彼同分。耳根云何?謂耳於聲,已、正、當聞,及彼同分。鼻根云何?謂鼻於香,已、正、當嗅,及彼同分。舌根云何?謂舌於味,已、正、當甞,及彼同分。身根云何?謂身於觸,已、正、當觸,及彼同分。」
法救《五事毘婆沙論》:「問:如是五根,有何勝德?誰為自性?業用云何?答:眼根德者,謂與眼識及相應法為所依故。眼根自性,即是淨色。能見諸色,是眼業用。餘根三事,類眼應知。
此中且說有業用根,非一切根,識所依故。此色澄淨故,名淨色。或復、此中與眼識等為所依者,顯同分根,說淨色言,顯彼同分。
問:何謂同分、彼同分?根如是二名所目何別?答:有業用者,名同分根。無業用根,名彼同分。如能見色,名同分眼。不見色者,名彼同分。彼同分眼,差別有四:一、有過去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已滅。二、有現在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今滅。三、有未來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當滅。四、有未來定不生眼。其同分眼,差別唯三,謂除未來定不生眼。耳根等四,如眼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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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品類足論》:「意根云何?謂六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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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女根云何?謂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謂身根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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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勝《阿毘曇心論》:「諸界在於內者。眼、耳、鼻、舌、意。身三者。身根三種。身根、男根、女根。及命根者。命根第九。」
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如是諸根名二十二。事十七。男根女根身根少分。三無漏無異。問曰。何者是根義。答曰。彼增上義是根義。如人主獸王。一切法有增上主。彼最勝增上主名根。彼取六境界增上主。男女二根眾生差別分別增上主。初時無差別。」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佛說諸根。名有二十二。事有十七。以男女根及三無漏根無別事。故不立事。餘根攝故。男女根離身根更無故。是故說。云何男根。身根少分。女根亦如是。又一識依故。若識依身根起。即依男女根。無異相根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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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問:眼根極微,云何而住?為傍布住?為前後住耶?設爾何失?若傍布住者,云何風吹不散?若前後住者,云何前不障後耶?有作是說:黑瞳子上,傍布而住,對外色境,如胡荽花,或如滿器水上散麨。問:若爾何緣風吹不散?答:淨色覆持故,吹不散。有餘師說:黑瞳子中,前後而住。問:若爾何故前不障後?答:體清淨故,不相障礙。謂如是類所造淨色,雖多積集,而不相障,如秋池水,以澄淨故,細針墮中,而亦可見。耳根極微,住耳孔中,鼻根極微,住鼻孔中,如是三根,遶頭而住,如冠花鬘。舌根極微,住在舌上,猶如半月,然於其中,如毛端量,無有舌根。身根極微,隨身內外,次第而住。復有餘師。以喻顯示,諸根極微,次第住相。眼根極微,黑瞳子上,如藥杵頭。耳根極微,住耳孔中,猶如燈器。鼻根極微,住鼻孔中,猶如人爪,舌根極微,住在舌上,猶如剃刀。身根極微,隨身而住,猶如戟矟。女根極微,住女形中,猶如鼓[壴*桑]。男根極微,住男形上,猶如指環。佛於經中,亦以此喻說諸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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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勝《阿毘曇心論》:「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有九種。餘八種謂香。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者。謂極微在眼中是知有十種。地種、水、火、風種。色種、香、味、細滑種。眼根種、身根種。耳、鼻、舌極微亦如是。身根有九種者。謂餘身根極微九種。彼有一根種餘如上說。餘八種者。於中餘非根色中極微有八種。問此極微何界說。答謂香。欲界中有香。色界中離香。彼一切除香味種。餘種如欲界說。」
^ 《大毘婆沙論》:「緣有四種,如《施設論》及見蘊辯。」
^ 《鞞婆沙論》:「問曰:云何眼識界?答曰:眼緣色,生眼識。問曰:如除己性餘一切法,緣生眼識。何以故說眼緣生眼識?答曰:
謂彼近與增上緣,彼眼、色生眼識時,極近與增上緣,非如已生老無常。
或曰:謂彼依及緣,依者眼,緣者色。
或曰:謂彼內及外,內者眼,外者色。
或曰:謂彼根及根義,根者眼,根義者色,是說眼緣色,生眼識。」
《阿毘曇毘婆沙論》:「云何眼識界?答曰:眼緣色,生眼識。問曰:眼識生時,除其自體,餘一切法皆作緣。何以但說眼色作緣耶?答曰:
此說眼識所依及境界,眼是彼所依,色是彼境界。
復次、與眼識作近威勢緣者,說眼、色與眼識作近威勢緣,勝於自體生老無常,是以故說。」
相關條目
- 五位七十五法
- 十八界
- 十二處
- 五蘊